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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我县城镇化的快速推进,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,如何解决这部分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,是关系到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。对此,县委、县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,并于2009年6月制定了《富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》,《办法》实施以来,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,共征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10400万元,涉及9872名被征地农民,同时有11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,且享受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,人均月享受养老金313元。
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,促进城乡经济统筹、协调发展,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,县政府于2015年对实施办法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,增加了“被征地农民参保领取养老待遇的,死亡后按死亡时上年度本人月均享受养老金标准的6个月发放丧葬补助费”的规定。2017年3月,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,我县首位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死亡人员1人,享受丧葬补助费1878.00元。